- 第 七 章 扶助停止及變更
- 第 22 條在營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家屬生活扶助: 一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 二 通緝中或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 轉服志願役人員或軍事院校學生。
- 第 23 條在營軍人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生活扶助: 一 喪失國籍者。 二 通緝中或判處徒刑在執行者。 三 在營軍人之子女結婚者。 四 為他人之養子女者。 傷殘之在營軍人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本人及家屬生 活扶助。
- 第 24 條經核准扶助有案之在營軍人家屬,因人口增減、年齡增加或財產收益變動 ,足以影響原核定之扶助等級或依前二條規定須停止扶助者,應檢具戶籍 、稅捐等有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申請複核、報請市政府重新核定之,區 公所並應隨時主動訪查其生活狀況、於扶助名冊內作必要之登記或協助其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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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1002
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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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425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