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1002
全部
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069031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自治條例)
  • 第 七 章 扶助停止及變更
  • 第 22 條
    在營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家屬生活扶助: 一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 二 通緝中或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 轉服志願役人員或軍事院校學生。
  • 第 23 條
    在營軍人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生活扶助: 一 喪失國籍者。 二 通緝中或判處徒刑在執行者。 三 在營軍人之子女結婚者。 四 為他人之養子女者。 傷殘之在營軍人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本人及家屬生 活扶助。
  • 第 24 條
    經核准扶助有案之在營軍人家屬,因人口增減、年齡增加或財產收益變動 ,足以影響原核定之扶助等級或依前二條規定停止扶助者,應檢具戶籍、 稅捐等有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申請複核,報請市政府重新核定之,區公 所並應隨時主動訪查其生活狀況,於扶助名冊內作必要之登記或協助其辦 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