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25 條本自治條例所規定之一次安家費、三節生活扶助金、生育補助費、喪葬補 助費、特別救濟金、災害救濟金、特別生活濟助金、慶弔儀金、一次慰問 金、追悼費及埋葬費之發放標準表與最低生活費及各項職業最低收入之計 算標準表,由市政府定之,並送內政部、國防部及臺北市議會備查。
- 第 26 條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市政府定之。
- 第 28 條在營軍人家屬及傷殘者,受扶助期間,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者,得申請特 別補助費,其自治條例另定之。
- 第 2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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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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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215292900號令公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