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1002
全部
民國 77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7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74734號令修正發布
  • 第八章 附則
  • 第 30 條
    第七條一次安家費、三節生活扶助金發放標準表、各項補助費發放標準表及特別救濟金、 災害救濟發放標準表,第九條特別生活濟助發放標準表、第十一條一次慰問金、追悼費、 喪葬補助費、第十二條最低生活費用計算標準表,第十五條各項職業最低收入計算標準表 ,由本府定之。並送國防部、內政部、臺北市議會備查。
  • 第 31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 第 32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兵役處編列預算支應。
  • 第 33 條
    在營軍人家屬受扶助期間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者,得申請特別補助費,其辦法另定之。
  • 第 3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