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附則
- 第 30 條第七條一次安家費、三節生活扶助金發放標準表、各項補助費發放標準表及特別救濟金、 災害救濟發放標準表,第九條特別生活濟助發放標準表、第十一條一次慰問金、追悼費、 喪葬補助費、第十二條最低生活費用計算標準表,第十五條各項職業最低收入計算標準表 ,由本府定之。並送國防部、內政部、臺北市議會備查。
- 第 31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 第 32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兵役處編列預算支應。
- 第 33 條在營軍人家屬受扶助期間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者,得申請特別補助費,其辦法另定之。
- 第 3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