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附則
- 第 29 條第六條一次安家費、三節生活扶助金、各項補助費、特別救濟金、災害救濟金,第八條特 別生活濟助金,第九條慶弔儀金,第十條一次慰問金、追悼費、喪葬補助費之及放標準表 與第十一條最低生活費及第十四條各項職業最低收入之計算標準表,由本府定之,並送內 政部、國防部及臺北市議會備查。
- 第 30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 第 31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兵役處編列預算支應。
- 第 32 條在營軍人家屬受扶助期間,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者,得申請特別補助費,其辦法另定之。
- 第 3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