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53 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對象、方式、內容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4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5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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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0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5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新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183667號令發布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