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保護措施
- 第 25 條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事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 之危難,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 ,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老人如欲對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提出告訴時,主管機關應協助 之。 前項老人短期保護與安置所需之費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檢具費用 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老人福利經費先行代墊後,請求扶養義務人償還,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 26 條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建立老人保護體系。
- 第 27 條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 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