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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民國 79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9年12月10日內政部(79)台內社字第8490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2條
  • 第一章 總則
  • 本標準依殘障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有關殘障福利機構之設施標準,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辦理。
  • 殘障福利機構之設施應為殘障者提供安全﹑衛生﹑合適之環境及適當之教育與輔導,以養 成其具生活自理與社會適應能力,並扶助其自力更生為目標。
  • 殘障福利機構之設施應注意左列原則: 一﹑實用原則: (一)設置地點應選擇寧靜適中,交通便捷之處;各項設施應顧及殘障者使用之方便需要 。 (二)宿舍﹑教學﹑服務﹑管理等區,應有廊道相通,使成一體。且為無障礙環境,便利 殘障者使用。 (三)教室或設施之設計宜採多元化使用之經濟原則,並應顧及殘障者之特殊需要。 二﹑安全原則: (一)機構內設置輕便之滅火器及其預防意外災害之必需設備。 (二)需注意材質及轉角﹑樓梯之安全設計。 三﹑保健原則: (一)建築物之採光﹑通風等設備充分考慮清潔衛生條件,注意堅固﹑美觀;住宿區房舍 須兼顧家庭生活氣氛。 (二)每一教室或附近宜有清洗龍頭﹑廁所等設施。 四﹑發展原則: 殘障福利機構之設施應配合社會經濟及科技之進步。國民生活及教育水準之提高,服 務範圍及水準之改進,隨時充實各項設備,擴大房舍及活動場所面積,配置必要員額 ,使殘障福利服務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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