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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民國 79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9年12月10日內政部(79)台內社字第8490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2條
  • 第三章 視障讀物出版社及圖書館
  • 本標準所稱視障讀物出版社,指製作供應點字圖書﹑有聲圖書﹑大字體圖書之機構;所稱 視障圖書館,指提供上述各類圖書及視覺輔助器具,以利視覺障礙者使用之圖書館。 前項機構得合併設置,亦得分別單獨設置,或附屬於一般社會﹑文教機構。
  • 視障讀物出版社應依業務需要置左列工作人員: 一﹑行政人員。 二﹑採編人員:包括圖書採訪及讀物編選人員。 三﹑點字圖書製作人員:包括點譯﹑校對﹑滾印﹑熱印﹑裝訂等人員。其中校對必須由熟 練點字之視障者與明眼人配對為之。 四﹑有聲讀物製作人員:包括報讀﹑錄音拷貝﹑卡帶編目整理等人員。 五﹑大字體圖書製作人員。
  • 視障讀物包括點字圖書﹑有聲及大字體圖書,出版社可依業務需要,選擇設置左列房舍建 築及設備: 一﹑辦公室及相關設備。 二﹑點字圖書製作室,包括製版室﹑校對室﹑滾印室或熱印室﹑裝訂室等;及製作器材, 包括點字機﹑製版機﹑滾印機﹑熱印機﹑視障用電腦﹑點字列表機﹑摺紙機﹑打洞機 等。 三﹑有聲圖書製作室,包括錄音室,拷貝室及相關錄音﹑拷貝器材。 四﹑大字體圖書製作室及相關器材。 五﹑儲藏室及書庫。
  • 視障圖書館應置左列工作人員: 一﹑館長(主任)及其他行政人員。 二﹑編採人員。 三﹑圖書出納人員。 四﹑參考諮詢人員。
  • 視障圖書館得依其功能與規模設置左列房舍建築及設備: 一﹑辦公室及相關設備。 二﹑書庫及出納室﹑編目室﹑特藏室等房舍及相關設備。 三﹑點字圖書閱覽室及桌椅。 四﹑有聲圖書收聽室及錄放音機﹑耳機等器材。 五﹑弱視者閱覽室及閱讀放大器﹑桌燈等輔助器材。 六﹑休息室及相關器材設備。 七﹑消防﹑安全及衛生盥洗設備。 八﹑其他必要之導盲設備。
  • 為顧及視障者行動不便,視障圖書服務應提供通信借書之服務並置備郵遞專用之圖書袋等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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