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日間服務機構
- 第 15 條日間服務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 行政人員。 二 社會工作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五十遴用;兼職者每人每 月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 三 教保員:與受學前訓練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一至一比四遴用;受服 務對象為十五歲以上者,按障礙程度以一比三至一比六比例遴用。 四 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
- 第 16 條日間服務機構應設下列設施: 一 辦公室。 二 訓練室。 三 多功能活動室。 四 盥洗室。 五 餐飲服務設施。 六 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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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26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889293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5條
(原名稱:殘障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新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