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日間服務機構
- 第 15 條日間服務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行政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五十遴用;兼職者每人每 月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 三、教保員:與受學前訓練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一至一比四遴用;受服 務對象為十五歲以上者,按障礙程度以一比三至一比六比例遴用。 四、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
- 第 16 條日間服務機構應設下列設施: 一、辦公室。 二、訓練室。 三、多功能活動室。 四、盥洗室。 五、餐飲服務設施。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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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2日內政部台內中社字第0910077840-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條文
(原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標準;新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