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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民國 79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9年12月10日內政部(79)台內社字第8490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2條
  • 第四章 殘障庇護福利工廠或商店
  • 殘障庇護福利工廠或商店(以下簡稱庇護工場),以訓練安置十五歲以上社會適應能力不 足之殘障者為主,並為殘障者提供能力評估﹑生活與職業技能訓練及就業安置之服務。
  • 庇護工場之設置得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委託公﹑民營事業機構附設。 二﹑殘障福利機構附設。 三﹑單獨設立。
  • 庇護工場之人員編制﹑資格如左: 一﹑置負責人一人,綜理機構業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具有工作專長及殘障福利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二)高中(職)以上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職業訓練及安置人員:負責學員能力評估﹑技能訓練﹑代工接洽,及就業安置等工作 。其資格為高中(職)以上,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一年者。訓練人員與殘障者之比例以 一比五--十為原則。 三﹑其他工作人員:視業務需要置若干人,如生活輔導員﹑醫護人員等。 依前條第一款設置者,其人員編制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 庇護工場之建築空間規定如左: 一﹑須有固定所址。 二﹑訓練場所之空間面積,每人不得少於六平方公尺。 三﹑採住宿制者,其空間與設備標準參照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 庇護工場得視其功能,設置左列房舍建築: 一﹑辦公室(得兼主任室﹑測驗室﹑會客室)。 二﹑多用途活動室(得兼教室﹑視聽室﹑體能活動室﹑餐廳)。 三﹑職業訓練室或工場(含展示室)。 四﹑盥洗室。 五﹑儲藏室。 六﹑保健室。
  • 庇護工場應視其功能,設置左列設備與器材: 一﹑辦公設備與器材。 二﹑休閒康樂器材。 三﹑消防及安全設備。 四﹑職業訓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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