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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民國 79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9年12月10日內政部(79)台內社字第8490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2條
  • 第五章 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機構
  • 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機構應著重於職業性向分析,職業技能訓練職業精神培養,事業機構 資料建立與介紹,職業適應輔導等活動務期殘障者皆能因而獲得社會適應與自力謀生之能 力。
  • 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機構可依各機構財力與專精能力而分就職業訓練,就業輔導二項單獨 設立,或二者合併而依職業種類及殘障類別分別設立。或由殘障福利機構附設之。其亦得 附設庇護工場,以兼具訓練與就業二者之功能。
  • 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機構置左列人員: 一﹑負責人:其人選應以對職業訓練及殘障福利有專長者擔任之。 二﹑專業人員: (一)職業訓練人員:以每十名殘障者配一名訓練人員為原則,並應以具有該職種專長及 曾接受過特殊教育訓練者擔任之。 (二)醫護人員。 (三)就業諮詢人員。 (四)復健諮詢人員。 (五)社會工作人員。 (六)其他行政人員。 前項人員編制應依機構之性質與規模調整之。
  • 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機構設置房舍如左: 一﹑辦公室。 二﹑會議室。 三﹑圖書資料室。 四﹑普通教室。 五﹑職能評估室。 六﹑職業訓練室。 七﹑實習商店。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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