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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1076063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新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3 條
    綜合設立第二條第一項二類型以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劃分區域使用,並有固定隔間者,其工作人員及設施,分別依第二章 至第四章規定辦理。 二、未劃分區域使用,或無固定隔間者,其工作人員及設施,依較高標準 之規定辦理。 前項機構之規模,應依各類標準分別計算。
  • 第 24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支援提供本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各項服務時,其人 力及設施之配置,應依上開本法之規定辦理。
  • 第 25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新設、擴充、遷移時,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但僅提供植 物人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擴充或遷移,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 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 第 26 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與本標準規定未符合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積極改 善。
  • 第 2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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