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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民國 79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9年12月10日內政部(79)台內社字第8490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2條
  • 第六章 殘障服務及育樂機構
  • 殘障服務及育樂機構應以對殘障者提供諮詢及育樂服務為主,以期在心理、社會、及育樂 等方面協助殘障者,並健全其社會﹑人格之發展。
  • 殘障服務及育樂機構可就服務與育樂分別設立,亦可二者合併設立。
  • 殘障服務及育樂機構之人員編制﹑資格如左: 一﹑主任一人:其資格以大專畢業修習社會工作﹑心理﹑輔導﹑休閒育樂﹑教育為宜。 二﹑組長二人(如只申請設立一部分,則為一人):其資格同前款。 三﹑行政人員二人(可依規模調整之):其資格應為高中(職)畢業。 四﹑諮商員二人:其資格以大專畢業修習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為宜。 五﹑康輔員一人:其資格以大專畢業,有康輔經驗者為宜。
  • 殘障服務及育樂機構設置房舍如左: 一﹑服務臺。 二﹑辦公室。 三﹑圖書資料室。 四﹑個別諮商室。 五﹑電話諮詢室。 六﹑活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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