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24 條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未達標準者,主管機關應輔 導其改善。
- 第 25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26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889293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5條
(原名稱:殘障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新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