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24 條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未達標準者,主管機關應輔 導其改善。
- 第 25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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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2日內政部台內中社字第0910077840-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條文
(原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標準;新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