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50 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 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 命遷出住居所。 四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 、輔導。
- 第 51 條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 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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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家庭暴力防治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24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228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4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二章至第四章、第五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章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