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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社會救助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9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69年6月14日總統令公布全文27條
  • 第四章 急難救助
  • 第 14 條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長期患病、遭遇意外傷、亡或其他原因,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時,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 第 15 條
    急難救助以現金給付,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 第 16 條
    凡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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