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救助經費
- 第 36 條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 第 37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其 勸募及運用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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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社會救助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911號令修正公布第4、5、10、16、41、43條條文;增訂第5-1~5-3、15-1、44-1條條文;並刪除第4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