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附則
- 第 44 條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 第 44-1 條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 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 ,並應專款專用。 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第 45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6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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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社會救助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01號令修正公布第5~5-2、9、12、21、36條條文;並刪除第4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