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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社會救助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501號令修正公布第5-3、46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 第 九 章 附則
  • 第 44 條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 第 44-1 條
    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 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 ,並應專款專用。 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第 4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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