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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人民團體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2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31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7112號修正公布令增訂第50-1條條文
  • 第 十一 章 附則
  • 第 64 條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立案之人民團體,在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其組織 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
  • 第 65 條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未經立案之人民團體,應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 六個月內,檢具第十條規定之文件辦理立案。但政黨應檢具第四十六條規 定之文件辦理備案。
  • 第 66 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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