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一 章 附則
- 第 64 條(刪除)
- 第 65 條(刪除)
- 第 66 條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7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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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人民團體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2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