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經費
- 第 33 條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34 條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 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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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8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8年1月27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0516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67條
(原名稱: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新名稱: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