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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商業團體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1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745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6條
  • 第七章 附則
  • 第 71 條
    凡全國性商業團體,因國家重大變故,無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除原選出之理事、監事 ,仍繼續行使職權外,其理事、監事之缺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補選充任之;其所補選 理事、監事之任期,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 第 72 條
    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73 條
    國外華僑商業團體之組織,準用第五章之規定。
  • 第 74 條
    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依本法規定改正之。
  • 第 7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 第 7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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