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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
  •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 一 節 設立
  • 第 8 條
    在同一縣 (市) 、直轄市或全國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 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 第 9 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 者,不在此限。
  • 第 10 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得報請 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 11 條
    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資格及其入會、退會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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