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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商業團體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1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745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6條
  • 第二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一節 設立
  • 第 8 條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 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 第 9 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 第 10 條
    商業同業公會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 導、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由主管機關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第 11 條
    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資格及其入會、退會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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