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設立
- 第 8 條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
- 第 9 條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 於一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 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 名稱。 二 業務。 三 責任。 四 社址。 五 理事、監事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務、住所。 六 社股金額繳納方法。 七 各社員認購之社股及已繳金額。 八 關於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除名之規定。 九 關於社務執行及職員任免之規定。 十 保證責任合作社之社員,其保證金額。 十一 關於盈餘處分之規定。 十二 關於公積金,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 定有解散事由時,其事由。 前項登記事項,除第五款年齡、籍貫、職務及第七款外,有變更時,應於 一個月內,為變更之登記。在未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作社章程有修改時,應經社員大會之決議。
- 第 10 條主管機關接到前條呈請後,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