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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合作社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28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28年11月17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77條
  • 第 八 章 罰則
  • 第 73 條
    合作社設立人、理事、監事及清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二十 元以下之罰鍰: 一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關於聲請登記期限 之規定者。 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關 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者。
  • 第 74 條
    合作社設立人、理事、監事及清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三十 元以下之罰鍰: 一 違反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合作 社章程、大會紀錄、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 錄及盈餘分配案、清算報告書之規定,為不實之記載,不備置於事務 所或不提交於社員大會時。 二 違反第三十七條,關於查閱書類,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者。 三 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不為宣告破產之聲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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