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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社會工作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6年4月2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773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7條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確 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 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社會處(局);在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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