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確 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 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社會處(局);在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