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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社會工作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59820號令修正公布第12、55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 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 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 (市) 為社會處 (局)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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