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社會工作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24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75620號令修正公布第3、18、22、24、37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 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 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