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 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 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