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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社會工作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6年4月2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773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7條
  • 第七章 附則
  • 第 53 條
    本法公布實施後,各直轄市、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成立前,社會工作師之執業,不受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限制。
  • 第 54 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 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5 條
    本法公布實行前,曾在公私立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社會工作業務滿三年者,並具有專科 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社會工作師特種考試。
  • 第 5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第 5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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