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受寄養家庭 第 6 條 受寄養家庭應具備左列要件: 一 受寄養人年滿二十五歲,具愛心,身心健全,經戶長同意者。 二 成員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且家庭氣氛和諧者。 三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四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第 7 條 志願提供寄養服務之家庭應檢同申請書及全戶戶籍謄本向社會局申請,經 審查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接受寄養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