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寄養費用 第 15 條 少年寄養費以本市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計算。 前項費用包括少年生活費及必要之輔育服務費。 第 16 條 少年寄養業務得委託組織健全,具有專業人才與經驗之民間福利機構辦理 ;其委託事務費用由社會局以寄養少年每人每月寄養費用百分之二十五予 以補助。 第 17 條 少年寄養費及傷病醫療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