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18 條兒童及少年經安置於親屬家庭或其他經社會局選定與兒童及少年有特殊情 誼之家庭寄養時,準用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9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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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1003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17265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9條
(原名稱:臺北市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