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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09201405900號函修正發布本要點與「臺北市行道樹申請遷移或更換審核實施要點」合併修正為「臺北市樹木遷移及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認養要點」;並自92年9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行道樹申請遷移或更換審核實施要點」及「臺北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樹木遷移及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認養要點)
  • 壹、目的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 本處)為受理人民申請遷移樹木及鼓勵機關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認 養人)認養公園、綠地廣場及行道樹並提供受保護樹木之養護技術援 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樹木,指位於公園、綠地、廣場之樹木及行道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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