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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4007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 平等,以保障女性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女性權益之保障,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其非屬各業務 主管機關職掌者,以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 為執行機關。
  • 第 3 條
    本府應設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 推動制定女性政策、兩性平等及女性保護之法令。 二 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女性政策。 三 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女性福利。 四 提供女性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
  •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 員十一至十五人。 本會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依重點工作遴聘各 有關機關單位主管與人員、實務工作者及學者專家。 本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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