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 平等,以保障女性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女性權益之保障,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其非屬各業務 主管機關職掌者,以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 為執行機關。
- 第 3 條本府應設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 推動制定女性政策、兩性平等及女性保護之法令。 二 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女性政策。 三 檢視本府相關政策,以符合性別平等之宗旨。 四 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女性福利。 五 提供女性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
- 第 4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位由副市長 兼任,另一位由市長指派。另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人。由主任委員依重點工 作遴選各有關機關人員、實務工作者及學者專家擔任。 本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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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4001
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0630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