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促進其地位之實質平 等,以保障女性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其非屬各業務 主管機關職掌者,以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 為執行機關。
- 第 3 條本府應設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 推動制定女性政策、性別平等及女性保護之法令。 二 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女性政策。 三 檢視本府相關政策,以符合性別平等之宗旨。 四 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女性福利。 五 提供女性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第 4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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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4001
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01692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6~8、12條條文;並刪除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