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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4007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二 章 一般女性權益保障
  • 第 5 條
    本府應採行適當措施,提供女性可自由行動使用之空間,以保障其自由安 全及必要之隱私。 本府應致力於提供夜歸女性安全之交通運輸。 本府應致力於提供女性夜間通行安全之適當夜間照明。 警察機關依法令拘留、留置女性嫌疑人或保護管束女性時,應注意男女生 活空間區隔,維護其個別隱私。本府所屬相關機關應定期檢查所轄公共廁 所,並消除窺視設備。
  • 第 6 條
    本府應採行適當措施,確保兩性在政治及公共事務中之平等地位。 本府任務編組之委員會外聘委員,於聘任時,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 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府所屬各機關遇有主管職務出缺時,宜就相同績優人員中之女性,考量 優先予以陞任。 本府應推動女性參與公共事務,鼓勵女性參與社團,並輔助女性社團。
  • 第 7 條
    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排除女性就業障礙: 一 鼓勵企業設置或提供適當育兒措施。 二 設置女性就業歧視申訴專線,落實職場性騷擾防制機制。 三 提供女性就業諮詢、就業研習及求才、求職服務,以協助其適性就業 。 四 辦理職業訓練,提供女性學習專業技能,協助請領訓練期間訓練生活 津貼。 五 加強女性勞工勞動權益教育,補助事業單位及產職業工會辦理兩性平 權教育。 六 將勞動法令有關保護女性規定及兩性工作平等之處理機制列入年度檢 查項目,並加強實施女性工作場所勞動條件之檢查。
  • 第 8 條
    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提供女性平等之教育環境與機會: 一 辦理下列兩性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一) 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兩性平等教育工作。 (二) 培育兩性平等教育種籽教師,負責推廣工作。 (三) 教育相關人員應參與兩性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研習,每二年至少三小 時。 (四) 研編兩性平等教育課程及教材,並建置相關資源。 (五) 獎勵學校、教師、學生、家長辦理並參與兩性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六) 鼓勵男性積極參與兩性平等教育相關研習、宣導活動。 二 提供均等之教育機會與多元教育學習模式,引導女性適性發展並鼓勵 其參與各項活動。 三 結合學校、家長、社區舉辦各項女性終身學習進修課程及親職教育活 動,提供女性自我成長與發展機會。 四 為失學之女性辦理下列教育學習與輔導: (一) 為中輟女學生實施適性之補救教學與輔導,並結合相關單位建立輔 導網絡,提供輔導及協助安置及再學習機會。 (二) 為失學之婦女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 五 為未婚懷孕、遭性侵害等不利處境之女性,提供下列彈性多元教育措 施: (一) 協助中途之家實施補救教學。 (二) 協調各公益機構提供其進修機會。 (三) 獎勵各級學校提供其彈性多元教育之機會。
  • 第 9 條
    本府於制定重要環境及生態保護政策,須公開徵詢民間團體意見時,除必 要之專業團體外,應徵詢相關女性團體之意見,並邀請女性團體參與。
  • 第 10 條
    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提供女性平等從事藝文活動之環境與機會: 一 鼓勵女性從事藝文專業工作。 二 健全女性藝文工作者或團體之創作環境。 三 提供女性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與空間。 四 保障女性不因性別問題造成從事藝文活動之障礙。 五 協助女性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發展藝文相關事業。
  • 第 11 條
    本府應規劃完善之醫療保健政策,並採行下列措施,以維護促進女性健康 : 一 設立女性健康促進小組,提供有關女性健康政策之建議與促進工作。 二 建立女性健康諮詢服務管道,提供女性各項保健、衛生教育及醫療諮 詢服務。 三 有關女性之醫療保健政策及決策過程之制定應有女性參與。 四 提供下列對女性友善之醫療環境: (一) 加強婦產科診療環境之隱密性,減少女性就醫之不適。 (二) 推動母嬰親善醫院認證制度,提供母嬰親善醫療環境。 五 建立下列老人及長期病人之照護體系,以減輕女性負擔: (一) 設立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長期照護服務中心,提供諮詢及轉介 服務。 (二) 推動機構及社區雙軌式照顧服務、暫托服務、居家照護服務。 (三) 執行失能老人或長期病患個案管理。
  • 第 12 條
    本府應將培訓兩性平等專業人力納入常態訓練體系,並將兩性平等意識納 入一般常態訓練課程內。 本府應積極培訓女性領導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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