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25 條本辦法所定各項扶助措施,各執行機關應視本府財政狀況,積極籌措財源 ,優先辦理。
- 第 26 條本府每年應對外公布女性權益保障之執行績效。
- 第 2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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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54189號令修正發布第3、6、13、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