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25 條本辦法所定各項扶助措施,各執行機關應視本府財政狀況,積極籌措財源 ,優先辦理。
- 第 26 條本府每年應對外公布女性權益保障之執行績效。
- 第 2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4001
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4007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