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25 條本辦法所定各項扶助措施,各執行機關應視本府財政狀況,積極籌措財源 ,優先辦理。
- 第 26 條本府每年應對外公布女性權益保障之執行績效。
- 第 2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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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4001
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01692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6~8、12條條文;並刪除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