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土地登記
-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第 五 節 塗銷登記
- 第 129 條已登記之權利,因一定關係人之死亡而消滅者,得僅由權利人或義務人聲 請為塗銷登記。但應加具死亡證明書。
- 第 130 條權利人或義務人,因其對方蹤跡不明,不能共為塗銷登記之聲請時,得請 求該管法院定一期限公示催告之。 逾前項催告期限,經法院為除權利決者,得僅由一方附具判決書謄本,聲 請為塗銷登記。
- 第 131 條塗銷登記,於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聲請人應加具第三人之承諾書或其他 證明書。
- 第 132 條因徵收土地,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聲請或矚託時,所有其他權利之登記, 應塗銷之。但地役權登記,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