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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9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9年6月3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97條;並自中華民國25年3月1日施行
  •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141 條
    土地使用,謂施以勞力、資本,為土地之利用。
  • 第 142 條
    土地,得就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其所能供使用之性質,編為各 種使用地。
  • 第 143 條
    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地政機關核准得 暫為他種使用者,不在此限。
  • 第 144 條
    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 。
  • 第 145 條
    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主管地政機關編定,由地方政府公布之。
  • 第 146 條
    使用地編定公布後,國民政府於認為有較大利益或較重要之使用時,得令 變更之。
  • 第 147 條
    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 位之規定。 前項規定最小面積單位之地段,不得再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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