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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9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9年6月3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97條;並自中華民國25年3月1日施行
  •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一 章 法例及施行
  • 第 1 條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 第 2 條
    本法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
  • 第 3 條
    方地政機關,每年度應將全年行政經過,編造報告書,呈送中央地政機關 ,並由中央地政關,編造全國土地行政報告書,呈送國民政府。
  • 第 4 條
    本法未經規定或應修正之事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呈請國民政府依法增修 之。
  • 第 5 條
    本法之施行法,另定之。
  • 第 6 條
    本法各編之施行日期及區域,分別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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