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及施行 第 1 條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第 2 條 本法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 第 3 條 方地政機關,每年度應將全年行政經過,編造報告書,呈送中央地政機關 ,並由中央地政關,編造全國土地行政報告書,呈送國民政府。 第 4 條 本法未經規定或應修正之事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呈請國民政府依法增修 之。 第 5 條 本法之施行法,另定之。 第 6 條 本法各編之施行日期及區域,分別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