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編 土地稅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143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 第 144 條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 第 145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 第 146 條土地稅為地方稅。
- 第 147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 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 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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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3990號令修正公布第17、19、20、34-1、37、37-1、44-1、47、214條條文;並增訂第34-2條條文;並刪除第21、22、23、218條條文